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外 [2001]334号)收悉。来文反映,1997年香港恒基(中国)集团公司为了在香港上市,委托香港测量师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子公司——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恒基中心商场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香港的会计制度,将评估增值的8.5亿元人民币计入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资产重估储备科目。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该项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问题,鉴于该项资产评估是为香港投资者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的会计制度作出的,不应影响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产评估前价值所进行的正常税务和帐务处理,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额的8.5亿元不应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