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现代服务行业将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6-03-02    浏览次数:6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辐射能力,天津将推出多项优惠政策,以实现现代服务业的突破性发展。

  --今后凡在天津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其征用的土地,自征用之日起,第1至第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投资天津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3万平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至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收入, 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收入 ,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收入以及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新办商贸企业 ( 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 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在天津投资新办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1、第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两年。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兴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一年。

  --天津各类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其他附属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免征契税和印花税;拍卖、变卖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回收抵债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抵债房地产从事租赁业务的,从租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年,从第2年开始免征房产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在天津重点旅游度假区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1、第2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天津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投资天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网中国家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及上述各项附属设施等)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 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回收期内,全额退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返还所得税,自第6年起,5年内减半返还所得税;对经营期未超过15年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回收期内,减半退还营业税;对企业从项目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天津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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