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8    浏览次数:6
津政办发〔199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我市企业逐步实施《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在我市首批106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试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各企业实施。

二、实施《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的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并建立职工监督检查小组。企业要把这项制度落实到具体部门,按要求填写《天津市企业负担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部门对实施《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企业进行收费和罚款时,要认真填写《企业负担登记卡》,必要时企业可以代填。企业应自觉抵制不合理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当抵制、拒付无效时,可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五、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密切配合,定期对实施《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使这项制度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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