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经委、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关闭和淘汰了部分小钢铁生产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设备,取缔了生产“地条钢”的窝点,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国内钢材市场价格居高不下,需求旺势不减,周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小冶炼”在我市部分区县又有回潮之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钢材市场经济秩序,做好清理非法生产“地条钢”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非法生产“地条钢”、规范钢材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坚决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握政策,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积极派员参加清理工作,着重维护清理工作现场秩序,严肃查处暴力抗拒和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一次清理行动。由各区、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环保、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有关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一)对无照经营,违反规定生产“地条钢”以及假冒伪劣钢材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取缔,拆除其生产设备,依法没收其产品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使用中频炉从事机械铸造,超经营范围,违反规定生产“地条钢”的生产企业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继续违规生产的,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违反规定,为生产“地条钢”、假冒伪劣钢材和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在重点搞好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区、县经(贸)委和工商、环保、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对重点地区要实行不定期抽查,逐步形成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回潮。
四、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核查在建项目,凡新装设备属于国家明确应淘汰的落后设备,应立即停止建设或安装,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五、市经委将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于8月底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市。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