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经电[2003] 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进网作业电工技术素质,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实际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附件:《天津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3月17日印发
天津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进网作业电工素质,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分为:
1.低压电工。是指在0.4千伏及以下受送电装置从事进网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电工。
2.高压电工。是指在10 (6)千伏及以上受送电装置从事进网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电工。
3.特种电工。是指在高低压的电气装置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仪表、调度、电缆等作业的电工。
4.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签发进网作业工作票的电气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请进网作业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市经委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进网作业电工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受市经委委托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各供电、用电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纪守法。
第六条 进网作业电工,须接受下列内容的培训:
1.电力法律、法规和有关供、用电管理知识;
2.电气基础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3.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4.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工作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须经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审查,报市经委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工作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培训基地,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市经委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体系。
第九条 取得从事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资格的单位,定期由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评估。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5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电业作业技能;
4.熟悉电力法律、法规和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高、低压电工转为特种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十二条 接受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应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试题库由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报市经委各案。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满后,由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按照《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每科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专业工作在5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委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者,若继续申请进网作业,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新电工,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但用工单位应确保低压电工半年之内不能独立从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和特种电工一年之内不得独立从事高压及特种电工作业。
第十八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