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一市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9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002年3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搞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维护生产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标准GB/T15320-94 《节能产品的评价导则》的规定,实施我市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特制足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与其代理机构生产、组装及在本市销售的节能产品均属节能产品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节能产品是指在社会应用过程中,与同类产品或同功能的其他产品相比,单位能耗或效率指标居于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元器件、材料等(包括:直接、辅助和替代节能产品)。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授权天津市节能协会成立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接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 节能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必须符合节能产品规定,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境内企业应具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或《组装许可证书》、《专利证书》、经有资质检测单位出示的产品测试报告及其经营业绩等有效证件。境外企业应持有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和相关的有效证件。

(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国际系列标准认证

(四)凡已通过工ISO9000, ISO14000国际系列标准认证的产品,与其同类产品相比,优先子以认定推荐。

(五)节能产品生产期限须在一年以_上,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能够提供售前、售后优质服务的保障系统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六)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应提交相关证书和资料,视同符合天津市节能产品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 节能产品一认定程序

(一)凡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均可向天津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币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同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执行技术标准和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许可证(非生产许可除外)或组装许可证书。

4、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5、 3份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6、具有经检测资质单位的产品测试报告。(包括技术、妥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效果)

(三)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考查。

(四)资格审查通过的产品将由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依据国家标准GB/T15320-94《节能产品的评估导则》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评议,并写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1、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节能功能的评估。

2、该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外观、寿命、环保指标等)评价、

3、该产品数据的可靠性和资料齐全、完整性。

4、该产品的实用性和推户应用前景。

(五)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报市经委批准。

第七条 凡被批准为“天津市节能产品”的企业,由市经委颁发“天津币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 取得“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由天津而经济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示。并积极推荐。

第九条 认定证书的使用期限为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申请,由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审。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使用新的产品名称和认定证书持有者变更,应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当其产品的型号、规格发生变更时,该产品企业必须重新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的企业,必须对获证产品定期进行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改进,以保证出厂产品始终达到获证水平。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认定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况后,应暂停或取消企业使用认定证书。

(一)通过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定要求的。

(二)认定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经检验判定不合格产品。

(三)用户对认定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经查实的。

(四)售前、售后服务质量下降,低于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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