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经电[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87号令)、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996年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对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管理,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实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实施细则》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002年4月30日
主题词:电力 许可证 办法 通知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1: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了加强我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1996年第196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电力部1996年第6号令《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指从事供电设施或受电设施安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检修(包括大修、小修、故障检修等)和试验(包括交接试验、周期性试验等)活动的单位。
三、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天津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申请和审核
1.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装备和已完成的工作业绩,以及取得其它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到天津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许可证。经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企业工商注册,从事许可范围的业务活动。
2.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需向申请部门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3.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对其申报材料逐项审查,重点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应当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按照申报等级的标准重点审查申报单位的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性;按照申报等级标准考核评审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实际操作水平的状况,并根据查验考核的情况,依据有关等级标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许可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五、日常管理工作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2.对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复审。复审的基本条件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已经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年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不按规定参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度复审的,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自动失效。
3.对于未通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审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整改后仍小能达到要求的单位,则吊销其《承装(修、一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对于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而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单位,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技术培训。并通过相应渠道公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业绩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评审、复市通过的情况。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等停止从事相应的业务,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六、监督
1.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对承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