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8    浏览次数:3

津政办发〔1998〕8号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天津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振兴,特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对象是: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的技术创新优秀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定,贯彻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评定条件以项目水平、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经济效益的数据,以企业按法定程序上报的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先进个人的事迹在本单位和系统内为群众所公认,并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包括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技术创新标兵奖、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和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建立了有效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技术开发机构;企业主要产品、技术、质量水平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率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新产品实现利税占全厂利税总额的20%以上;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资金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 支柱产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企业达到2至3%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 或依靠技术创新,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使企业扭亏解困,成绩特别突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予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称号,并对该企业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授予技术创新

带头人称号。

(二)技术创新标兵奖:企业科技人员本人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投入生产,年度实现利税达 300万元以上并居全市前10名的,对主持开发的科技人员授予技术创新标兵称号。

(三)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对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号)鉴定验收后,根据其技术水平、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为一、二、三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即在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投入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显著提高和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应用面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100 万元以上,实现利税率在全市名列前茅的,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明显突破和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明显创新和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内有一定应用面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6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二、三等奖。

对以上项目的主要开发人员颁发证书。同时,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市综合部门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授予优秀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者称号。

(四)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向企业转让成果、为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居全市前列的,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对做出贡献的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证书。

第六条 各奖项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和各工业总公司(局)初审,认真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再由市经委组织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八条 获奖者名单、事迹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布,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对企业有虚报经济技术指标行为或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查实后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证书、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兴工奖颁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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