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6-12-28    浏览次数:3

津政办发〔2004〕53号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市用电量和最大用电负荷快速增长,供电指标缺口很大,特别是今年入夏以来,电力形势相当严峻。为依法开展对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企业科学用电、推广应用节电技术和用电负荷管理等进行推动督查,以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电能利用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为契机,以节约用电为主线,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高耗低效机电产品的有关规定,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相结合,与经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改善经济增长方式,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摸清我市在用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节电技术进步实施和计划推广情况;节电管理现状等情况。在企业自查和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淘汰和限期淘汰全市所有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采用国家推荐的或取得国家认证和本市认定的节电产品和技术,使我市合理用电情况得到明显改善,违反节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现象得到遏制,最终使我市电力紧张形势得到有效缓解,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杨栋梁副市长为组长、市经委王治平主任为副组长的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建委、商务委、农委、公安、监察、工商、质监、广电、电力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承担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也要成立专项治理机构。坐落于各区县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均由各区县负责。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治理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此次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26日-8月9日)。

各区县和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本辖区、本系统企业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进行自查,指导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安排实施节电计划,并将总结和自查汇总表于8月9日前报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8月17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对全市各区县、各行业企业进行抽查。凡属瞒报、虚报、拒报的,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三)第三阶段:专项治理阶段(8月18日-8月27日)。

对已确认的应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淘汰或限期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电平衡测试的企业,责令立即改正;对各级管理单位和企业推广采用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重点

(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机械工业淘汰产品项目表》和《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淘汰和限期淘汰全市所有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拒不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依法清理、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企业。(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见附件1)

(二)清理整顿用电产品市场。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产品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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