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实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2

沪教委基〔2013〕65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精神,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整合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防教育、禁毒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等专题教育内容,架构了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现就本市中小学实施公共安全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会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和资源数量的不断扩大,在为中小学生的成长创造了丰富体验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公共安全隐患和风险。以学生发展为本,整合相关安全教育内容要求和资源,为中小学校实施公共安全教育创设多种实施渠道,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有利于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的有效性,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安全防护意识、了解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识险避险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公共安全行为习惯。

  二、实施途径

  本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是综合性专题课程,可通过课堂教学集中主题活动、网络课程资源和实践体验活动等多种途径进行。

  1.本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分必修与选修两部分进行:小学一年级和四年级,初中六年级和八年级以及高一年级学生必修公共安全教育,中小学其余年级学生选修公共安全教育。必修年级每学期安排至少8课时进行集中的公共安全教育规定主题活动,选修年级每学年应安排不少于4课时进行学校选定的公共安全教育主题学习活动。

  2.中小学校可自主选用已列入每年春秋两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上海市小学生公共安全行为指南》《上海市初中生公共安全行为指南》《上海市高中生公共安全行为指南》和教育部推荐的《安全伴我行》系列学生用书和教师参考用书等资源。教师也可参考中国安全教育网(http://www.safetree.com.cn/)和中国防灾安全网(http://www.dps.org.cn/)等资源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学活动。

  3.鼓励中小学校有效利用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课时以及学生集体出操时段开展公共安全教育。与公共安全教育有关的小学《品德与社会》、中学《生命科学》《地理》等基础型课程可注重与公共安全教育相关的知识、技能的整合落实。拓展型课程可用于集中进行的专题教育和活动、必要的行为习惯培养等。研究(探究)型课程可组织学生开展与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相关的研究(探究)活动。

  4.我委已建立上海市中小学生专题教育网络平台,学生也可凭电子学生证登陆平台进行自主网络学习。

  5.我委已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发了供中小学生实践活动的各类安全教育场所(见附件),鼓励区县和中小学校积极利用这些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实践体验活动。

  三、实施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应组织本区(县)青保办、教研室、教师进修学院等单位和部门,形成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与推进的工作团队,建立工作保障和推进机制,明确本区县公共安全教育专门负责人,做到组织落实、管理落实、培训落实、教研落实。

  2.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本校专题教育整合实施的要求,制定本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施计划,根据学生认知特点和习惯养成的自然规律,合理安排好公共安全教育的必修、选修内容及相应教学进度。

  3.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设计好本校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实施体系。本市中小学课程体系中,基础型课程应做好相关学科课程的安全教育要求整合落实;拓展型课程与研究(探究)型课程,应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专题教育的内容板块设计与实施以及与公共安全教育相关的各类研究(探究)项目的开发与实施。尤其应重点关注小学起始年级的学习准备期,小学快乐活动日,中小学晨会、午会、班团队活动、学军、学农等社会实践类活动,充分规划好这些活动中的安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各类有效的安全训练。学校在组织公共安全教育教学活动时,应注重增加实践体验,关注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4.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各中小学校都要在暑假和寒假放假前,开展一次与学生假期生活、活动相关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重点关注出行安全、运动安全、居家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各中小学校应在两年内有计划地对全校学生集中开展一轮公共安全教育,使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逐步走向规范有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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