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外经贸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4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工作,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我省鼓励进口范围

  为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我省产业装备水平、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出口产品和产业结构,达到以进口推动出口,扩大我省进出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的目的,2012年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与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认真参与外贸监测预警工作;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或适用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2011年或2012年上半年有出口业绩,且进出口业绩统计在省内;

  (四)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应当是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进口设备的已完成进口报关,引进技术的须有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

  2.目录(注明各材料所在页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4.申报说明(附件三);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9.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附件五)

  10.通过代理出口且业绩统计在省内的,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海关代码、所代理产品报关单。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四份)、市财政局(一份)。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情况。报告应主要围绕引进设备实际或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这一主题,包括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提升,节约劳动用工,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成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原则上字数不超3000字,报告将成为省厅审定贴息的重要依据之一。

  2.《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已投入营运的按实际情况填表,未投入生产的按预计情况填写。

  3.企业须按《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栏中填写进口的技术、设备所属的具体类别:重要装备或重点行业或技术。

  4.《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四、报送要求与联系方式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形成《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与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2年7月30日前直接分别上报省外经贸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

  为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各设区市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安排,迅速发动和指导企业申报,以使企业能按时完成上报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附件不随文下发,可在省外经贸厅网站(www.fiet.gov.cn)的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联系方式:

  省外经贸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彭昌华87270202,pch@fiet.gov.cn

  省外经贸厅计财处:苏志文 87270160,szw@fiet.gov.cn

  省财政厅外经处:薛承财 87097430,13950206808@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三:申报说明

附件四: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五: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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