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备案实施细则
省科技厅 粤科成字[2003]40号
2003年3月19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生产力促进机构备案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
第三条 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应于被批准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生产力促进机构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函;
(二)生产力促进机构组建情况报告;
(三)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生产力促进机构批文的复印件;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报送材料符合《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符合《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
暂缓办理备案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报送单位;补充报送备案或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