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三〔1994〕18号
各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安装
1、凡属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市工程的,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凡属外省、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3、实行分包和转包形成的工程,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总承包人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对分包和转包人取得的收入,按上述第1、2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不动产
1、对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取得收入的当天;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出售后,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同时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自建建筑物的成本利润率暂核定为7%。
上述公式适用于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自建建筑物出售的行为。
2、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分工规定执行;个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营业税。
三、邮电通信
对邮电通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交通运输
对我市搬家公司从事的搬家业务,一律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服务业
1、对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收取的代理广告费,凡定有代理协议或合同的,并将其中部分广告业务转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或其他广告公司(上述单位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其转出部分在帐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对广告制作、发布、刊登部分,在计税时可以允许扣除。对广告代理业务仅就转出后的差额部分,按“服务业——代理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广告经营单位承揽的礼品广告、馈赠广告业务,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3、单位收取的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也应按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