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1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陆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洲、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我省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时间

  申请人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时间内,前往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2 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资格申请申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提交材料时间和其他具体事项请查看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

  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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