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2

闽农厅办〔2012〕149号

  各有关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猪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制定了《2012年福建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福建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64号)和《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我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猪人工授精技术实施补贴,推广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增加养殖收益,调动农民改良生猪品种的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项目实施,计划对我省13个县41万头能繁母猪实施人工授精技术补贴。

  二、项目内容

  (一)补贴范围

  福清、平和、南靖、延平、尤溪、新罗、上杭、武平、漳平、永定、蕉城、秀屿、南安等13个能繁母猪存栏量在2万头以上、生猪人工授精覆盖率在50%以上的县(区、市)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各项目县的具体补贴母猪数量和补贴资金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以下简称养殖者。

  (三)项目种公猪品种和质量要求

  按照《种公猪精液产品生产和质量评定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15号)、《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2009)执行。

  (四)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的要求

  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要符合《福建省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闽农牧[2007]537号)的规定,项目县供精单位采精种公猪原则上要求在20头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要求在30头以上,优先选择有性能测定的种公猪和符合《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站技术规范》的种公猪站,以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

  (五)补贴标准和规模

  1.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2.补贴规模:安排164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41万头能繁母猪用良种猪精液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给予补贴。

  (六)补贴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转拨给县级财政部门。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及时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三、项目工作要求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与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省农业厅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全省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配合农业部开展项目督导、组织精液质量检查、技术培训和指导。

  1.负责指导各项目县项目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审核入选供精单位和种公猪工作。

  2.在省级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入选供精单位。

  3.制定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协调有关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统一良种补贴精液标识。

  (二)各设区市农业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辖区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建立责任制。

  1.负责对项目县上报种猪场及种公猪条件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6月25日前将所辖项目县2012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公示表上报厅畜牧业处。

  2.组织评定供精单位及其良种公猪品种,报厅畜牧业处。

  3.制定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协调项目县有关工作,组织项目检查;落实本辖区项目县母猪加施标识和建档工作;对项目县使用的良种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质量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三)项目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建立责任制;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入选种公猪、供精单位管理办法,筛选上报供精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最后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

  2.加强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人工授精员管理,规定配种服务收费,防止违规加价;开展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者技术培训。

  3.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养殖者做好经营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做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建立本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四)种猪场、供精单位和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规范生产和服务。

  入选的种猪场应按计划提供种公猪,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该场销售种公猪的市场价格。

  供精单位应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加施良种补贴标识,按照项目县精液需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项目县需求的精液数量和质量。供精单位在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精液发放使用登记册,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收取有关费用。

  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时送配。

  (五)成立省级和市县项目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专家组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和检查;协调完成对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供精单位和种公猪的技术评定等。

  (六)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等。省级有关部门在省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县和乡;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和养殖场;项目村(农场)要按照《办法》要求,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农场)受益养猪者及其母猪配种情况,确保项目区的养殖者知情、受益。各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要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各级和供精单位要把技术培训工作作为项目实施的基础,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猪人工授精、发情鉴定、饲养管理等技术的推广力度。

  (八)建立项目情况上报制度。各有关设区市和项目县要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县要以月度简报的形式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每月25日前分别向设区市、省厅同时上报本月项目进展进度,并对项目进行评价。各设区市于12月20日前将本设区市畜牧良种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农业厅。我厅将定期通报各项目县完成情况。

  (九)加强项目督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畜牧)部门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种公猪站建设要按照《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站技术规范》执行;项目重点检查补贴精液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等。如发现种公猪、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违反服务规定的,农业(畜牧)部门将给予通报或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不符合供精单位要求,取消参加项目资格。项目县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畜牧部门要在保证项目效果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不能按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县下一年度调减任务或取消资格。

  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591-87837179

  电子邮箱:xmlz@fjagri.gov.cn

  附表:

  1.2011年福建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和任务分配表

  2. 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专用精液标识

  3.项目县2011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公示表

  4.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完成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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