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2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围绕北京市重点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特点以及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2年北京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以下简称“导向意见”)。

  一、导向意见编制说明

  导向意见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2年导向意见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导向意见作为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导向意见要求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对2012年第一批已在2011年提前征集完成的项目,按照2011年《北京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及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2012年北京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世界城市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做强二产的战略方向,实现北京制造与北京服务、北京创造的对接融合和高端产业的创新引领。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深层次调整,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产业的整体素质与核心竞争力。要发挥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作用,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力促进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持续、平稳、快速的发展。

  2012年度北京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全力推动一批科技创新成果在京产业化; 开展应用示范工作,推进新能源汽车等新型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规模化生产;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整合,推动国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依托中关村科学城等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内涵式技术改造,通过更新设备、引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档次,提升企业的技术装备、经营管理、质量品牌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支持高端项目引入

  继续支持对北京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具有总量拉动和结构提升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引入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消耗,以及对重点产业构建和完善产业链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四)推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

  支持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加快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产业发展要求的劣势产业的退出步伐,促进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支持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支持节能降耗与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尤其是细颗粒物(PM2.5)污染治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和利用环保设备、技术和服务,鼓励生产和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和新材料。支持首钢利用现有资源和优势培育发展高端、高效产业;鼓励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基地;支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当地劳动力的替代产业项目。

  (五)加强产业基地和开发区环境建设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支持产业定位和集聚效应明显的产业基地和开发区的标准化厂房、配套设施及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以闭路循环为核心的生态工业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进行生态化改造。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

  贴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项目、重点企业及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 

  引导性投资入股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超过上述拨款比例项目其后补贴额度需单独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超过拨款、贴息及入股最高额度限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

  四、申报条件

  1、要求申报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从事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部门及企业,要求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但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对于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本导向意见的有关规定。

  4、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要求已与银行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已经开始付息。

  5、申请拨款补助支持的企业要求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进行项目申报。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7、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1、企业网上申报。企业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项目审查。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区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要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评审。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要求评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4、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复。

  5、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批复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补助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评审后的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6、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及监督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在“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二)上报书面材料

  项目审查通过后,要求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报送材料要求合法合规并真实有效,用A4纸或A3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材料不予退回。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要求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不符合评审深度要求的报告不予受理(报告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1)。

  2、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及银行借款合同审查表(见附件2)

  (5)拟购置设备的询价资料;

  (6)项目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申请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设立企业要求提供发起人协议书。

  4、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评审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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