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的
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发〔1997〕22号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是我市用于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专项基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设立的宗旨是,有利于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科研单位面向市场,研制开发先进实用技术和新产品;有利于调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资源充分利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下列几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资金;
(二)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技术研究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资金;
(三)收回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本息;
(四)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改革后转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重点扶持的对象,主要是预算内国有工商企业和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高科技企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计划的项目;
(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内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够形成新兴产业规模、带动行业发展、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新型电力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方面的项目,以及上述产业和产品的配套项目;
(六)有利于企业扭亏增盈的项目和产品。
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企业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资金补助;
(二)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对其所借用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三)对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借款;
(四)以上三种资助方式,对一个企业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对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但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合并采取两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参照银行当期基准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或全额补助,相应增加企业国拨资本金;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的贷款贴息,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贴息的,由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资金补助,凡本市企业购买外地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单独申报,凡本市企业购买本市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采用的必须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需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的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计划落实、预审评估、呈批下达、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在每年2月份以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计划下达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建立单项帐户,进行单独核算,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的技术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行分析、监督和检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对擅自将所拨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基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由市财政局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并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拨、调度与核算;编制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提出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基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