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4年12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技合作奖”。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奖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一项,可以空缺”。
四、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励项目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5%、10%、15%,可以空缺”。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30%,可以空缺”。
六、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中对贵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区域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专家或组织。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3项,可以空缺”。
七、原第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两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
八、原第十三条顺延为第十四条,其中第二项修改为“(二)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市级有关单位”。
九、原第十五条顺延为第十六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市科技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以第10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第28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奖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一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励项目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5%、10%、15%,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30%,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中对贵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区域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专家或组织。
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3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两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市级有关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市科技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获得市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