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步伐,现就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科技投入,完善资金管理

  (一)继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把增加对科研院所事业费投入与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相结合,对成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转制成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其科学事业费保持3年不变,并优先安排科学事业发展基金;对长期没有科研成果的科研院所限期进行整改;对科研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薄弱且整改不力的科研院所进行合并或撤销。

  (二)继续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对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增加重点科研院所装备费。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对全市科研院所进行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优先装备重点开发型科研院所,使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选择重点院所或实验室进行重点装备;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其装备水平。

  (四)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用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通过借款、贴息等方式,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科研成果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科研单位给予重点支持;运用财政拨款或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等方式,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科技进步。进一步支持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横向联合,形成规模,有条件的可以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条件成熟的可优先包装上市。

  (六)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跟踪调查。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项目备选制,集中资金支持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二、实施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财务政策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视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其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在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进行中间试验所用中试设备的折旧速度,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根据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从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五)对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三、实施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

  (一)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二)对科研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列入国家及我市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对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四)对个人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国家科技攻关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放性试验室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研业务用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四、对高科技人才实行奖励政策

  (一)建立高科技人才培养基金。将国家补助资金、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集中起来,为优秀高科技人才提供科研经费、住房、交通工具等条件,吸引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定期选派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国外学习培训。

  (二)允许科技人员拥有科技股份。制定相关政策,允许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在企业股份制和科研院所改制过程中,依据个人对企业的贡献率持有一定份额的股份。

  (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根据现有财力可能,制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按照多贡献多奖励的原则,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和解决两院院士生活待遇和住房问题。

  (四)加强科技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创造我市尊重人才、吸纳人才的社会环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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