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5〕22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公司)、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支持企业加速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后劲,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4〕57号)规定精神,现将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条件
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材质、技术特征和功能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的提高和改造;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在全国或本市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
二、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期限
对列入当年我市市级试制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查认定后)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新产品,其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应按当年取得该项新产品第一张销货发票日期作为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的起始日期,按月计算,免征所得税一年;对销售新产品取得销售发票日期比鉴定日期提前一年以上的企业,可暂以鉴定日期向前推算一年作为新产品免税期限;对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并已鉴定的新产品,当年无销售收入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期限自鉴定日期起计算。
三、新产品利润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新产品利润时,应按新产品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扣除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后,确定其产品净利润。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包括新产品实现利润,下同)大于新产品实现利润时,按新产品实现利润减免所得税;如企业实现利润小于新产品实现利润,则应按其实现利润总额减免所得税。
四、新产品实现利润的减免税事宜,由负责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财税部门办理,批准的新产品实现利润减免的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予以抵扣。
五、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