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局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兼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经调〔1996〕64号
各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兼并工作的力度,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兼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银发(95)30号文件问题
1、在企业兼并过程实施中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归还银行债务。兼并企业在免、停利息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扭转被兼并企业的困难局面,并积极清偿银行贷款。兼并企业要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2、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要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根据兼并企业启动被兼并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银行按规定注入新的贷款,以促进资金周转。
3、被兼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以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结果为依据。优势企业的认定条件,由市调办会同企业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外汇贷款利息,从96年1月1日起,不作转入本金处理,按照银发(95)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5、在企业兼并中因集体所有制性质影响执行银行(95)130号文件规定的兼并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如果市调办会商有关部门已审批要改为国有企业性质,可执行该文件政策。
二、在兼并中,企业不能执行银发(95)130号文件的,按照银发(93)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停减缓利息的政策。
三、实行“两低于”的企业兼并微利亏损企业后,由于兼并影响兼并企业职工收入的,
按兼并企业的工资总额重新核定工资基数,重新核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四、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其它债务(非银行),由兼并企业根据偿还能力作出计划,陆续归还。有关部门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应维护兼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免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暂不征收。
六、在企业兼并工作中,凡已清产核资的兼并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评估;末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变化较大的企业,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被兼并企业资产评估后所发生的潜亏、挂帐、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前年的未弥补亏损及兼并前当年发生的亏损,按照抵冲资产评估增值、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国家资本金的顺序予以抵冲。
七、在被兼并前批准实行停产整顿的企业,在兼并后继执行停产整顿方案的可以享受停产整顿政策。被兼并企业中按近退休年龄且转岗有困难的职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提前退休的照顾。
八、被兼并企业所欠地方税和养老统筹金,允许兼并企业做出计划,三年内分步归还。
九、企业兼并要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拉郎配”。实施兼并后,要尽快做好并帐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在财务报表不再把被兼并企业作为独立单位统计各项经济指标。
十、企业兼并中办理资产评估。房产、土地过户及工商更登记等事宜,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快办理。对收费项目,本着只收工本费的原则适当收取。
十一、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96)57号令中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