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意见的通知

  地税一〔199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集体、私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额的确定及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审批

  纳税人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亏损额核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在第一个弥补年度核定一次)及用盈利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赢利年度(或季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1、亏损年度财务决算表;

  2、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盈利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

  4、盈利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纳税人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及说明;

  6、集体、私营企业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三、纳税人用盈利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核定后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未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定的亏损额,纳税人不得自行弥补。

  四、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内,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并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及补税问题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在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行为而处以罚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问题在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制度,台帐反映记载的内容要包括经认定的历年亏损年度亏损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其他重要征管资料。

  附件:集体、私营企业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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