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中国人银行天津市分行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破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经调〔1996〕65号
各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兼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企业破产工作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破产,实现存量资产重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破产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的条件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
二、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连同一部门有效资产从原有企业中分立出来,并安置一定数量职工,订好分立协议,组建新企业。要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中介机构,以企业重组和债务托管经营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濒临破产企业的问题。
三、濒临破产企业经采取各种方式仍不能挽救,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行破产。严禁借破产之机逃避债务,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前,要有破产预案。主管部门首先要与主要债权人协调。在预案中,要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财产处理、清理、资产重组等问题提出妥善处理意见。在协调过程中。要取得部门指导,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形成方案报市政府。没有破产预案的企业不能申请破产。
五、企业破产可采取资产整体拍卖的方式。资产拍卖取得的资金优先安置职工,剩余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清偿。
六、企业资产拍卖不能变现时,可通过其它国有企业整体接收的方式解决。关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问题应事先在预案排好。
七、在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依法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抵押权人末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九、土地作为破产企业资产出让后,要按照《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扭亏解困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规定,免征5%营业税;经市政府同意将收取土地出让金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可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基金调剂使用。
十、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要积极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项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1、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我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2、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业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办理退休人员),如采取行业系统内分流或由其他单位整体接收安置的,按社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对于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交由市社险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的,在资产清算费中按规定提取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并交付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十一、要着力降低破产费用。实施企业破产中,提倡义务服务,努力降低清算费用。审计、资产评估、拍卖等收费,各部门按物价局规定的低标准收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破产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各有关部门在破产案件实施中,对职工安置、失业金发放、土地出让、房屋过户、核销呆帐等事宜,应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加快破产进度。
十三、我市组成由经委牵头、人民银行市分行、财政局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等参加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企业破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应当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对破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目前,内贸、外贸企业破产要从严把握;审慎进行。凡确需破产的内贸、外贸企业,按照(国经贸企〔1996〕49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