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在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
征收营业税并实行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预〔1998〕16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3号),以及由市计委牵头十三个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津计政研〔1998〕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在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和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并实行财政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型企业集团是指符合津政发〔199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小型企业是指符合津计政研〔1998〕1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
二、上述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而进行的土地及地上原有房产转让、出售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照天津市财政局财预〔1998〕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