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集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集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津地税一〔1997〕8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集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保证各种经济成份在平等的税收政策下公平竞争,现将有关集体、私营企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试费、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凡盈利企业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为促进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使新技术更快地应用于社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6.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7.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8.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列入国家级及市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新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科委、市地税局批准,可比照新产品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所生产产品替代进口并达到进口产品质量水平的;生产新产品采用技术属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对产品结构、性能做重大改进并且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的产品。

  二、支持兴办第三产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实现利润,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此项减免税企业应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减免税。

  四、鼓励乡镇、私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

  1.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的职工,占新办企业全部职工总额的60%以上的(含60%),按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2.安置下岗职工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下岗职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职工不包括从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所下岗的职工,如:从原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职工、原安置富余职工企业又下岗的职工等。

  五、支持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集体企业选择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不论转换为何种形式,转换后的企业只要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仍享受转换前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2.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三年内,对职工出资入股的,可参照集资方式按银行同档存款利率付息,所付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3.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给个人的股息、红利,相当于银行同档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分给职工个人名下的红股,属于只记增股,职工没有实际分得现金或实物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职工取得现金或实物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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