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6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

  财税政〔1997〕2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各有关专业银行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交抵扣营业税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收到各专业银行提交的抵扣营业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程序,予以审核认定,上报市局审批。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涉税抵扣问题,未经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抵扣。

  附件:《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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