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津科发财〔1997〕170号 (1997年2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的原则
1、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实行项目结算办法,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2、凡纳入项目经费概算的各类资金,均应按计划安排的规定用途使用,并编制实际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3、为进一步发挥项目负责人的作用,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支出的“责任人”之一,承担单位须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必要的管理保证。
4、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须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财务监督和检查,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共同作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5、项目结束时,承担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的财务结算手续,并以此作为市科委办理项目结题的财务依据。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范围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按照《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7〕24号)的规定执行。
三、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财务结算办法
1、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编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包括《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结算表》、《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购置资产及效益情况表》、《简要文字说明》,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统一制发)(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批。
2、《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是审查科技项目支出情况的主要依据,承
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
(1)表中承担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栏目的填写,必须与原签订的《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2)《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结算表》应按计划指标、实际收支金额分别填写,各栏中的数值指标,要符合表中“平衡公式”的要求。实际收支金额允许在当期物价变动幅度内与计划指标有非实质性增减差额。
(3)《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须由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管会计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3、项目如无特殊情况,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10天将有关项目财务结算资料报市科委。
4、市科委按规定程序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进行专项审查,经批准后方能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5、项目鉴定或验收后,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转入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国家投资”(或实收资本),结余经费仍留给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四、财务监督和检查
1、凡在研(未完)项目,年度终了时,应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
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市科委据此办理项目的结转计划和下年度经费拨付手续。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项目主要收支情况、经费的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等等。
3、各类科技项目不得购置移动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通讯工具;不得购置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音响等消费类电子器材及各类空调机、交通工具等。如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购置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有关设备作为开发手段(含样品、样机),须经市科委专项审批并列入购置计划方可办理。
4、市科委、市财政局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支出的,依据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发现对财务决算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问题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