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企一〔1998〕61号

各企业总公司、财税管理一、三处:

  为了适应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的需要,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精神,我们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反馈给我局。

  附件: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转制公司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的需要,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原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具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转制公司)适用于本规定。

  二、转制公司要按照企业法人的要求,进行各项经济业务核算,执行“两则”和相应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据此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特别是要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转制公司要对各项资产、债务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原用行政划拨的资金和原集中所属企业折旧、利润等资金形成的投资,要进行清理界定,明确产权或债权关系。

  四、转制公司要核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并在“对外投资”中予以反映。

  五、转制公司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1、除对授权转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1993年以前注册的国有老企业,按国家规定暂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外,对其他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可依其具体情况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2、转制公司对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同股同利原则,收取国有股收益。对确需将上述股利暂时留在股份制企业继续使用的,应本着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资金占有费率,原则上不得抵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转制公司出售、转让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股权收入,在按税法规定缴税后,全部由转制公司统筹使用。

  4、转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按规定转让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净收入,可依法并视企业具体情况适当收取。

  5、其他按规定应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

  转制公司收取的上述国有资产收益和股权净收入等,应主要用于企业结构调整、增资扩股和高新科技产业开发等经营发展方面。年终,转制公司应将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收入等收取、支出情况,填报有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局,并对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予以说明。

  六、转制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经营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依照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七、转制公司要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进行核算,不得乱挤乱摊成本。各项消费资金和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经转制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1、转制公司要按照“两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并应按有关规定计提社会养老统筹和失业保险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2、转制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等,应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转制公司过渡初期情况,按成本、费用从低的原则确定。其中转制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暂按规定的最长年限计提,也可在转制后三年内暂不计提折旧,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暂不提取折旧。

  3、转制公司员工工资水平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定。原则上转制公司员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子公司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

  4、转制公司发生的有关经费支出,首先从经营业务收入、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净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转制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抵减转制公司费用支出。子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转制公司发生的用于行业性的特殊支出,在费用支出中单独列项反映。

  八、转制公司取得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资本性经营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及管理费等均应入帐核算,收支相抵后所实现的利润,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按“两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转制公司要按期编制月份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要将授权作为投资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按期汇总并报主管财税部门。

  十、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9年仍有财政拨款解决经费的个别转制公司,

  可从停拨财政拨款的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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