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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委:关于2012年推进设施农业及新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2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2012年是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一年。为了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设施农业建设任务,稳定提高本市蔬菜生产用地保有量,进一步增强老(危)旧设施农业的生产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就设施农业建设、新菜田建设和老(危)旧设施农业改造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设任务安排

  (一)设施农业建设

  1.任务安排

  2012年,按照《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函》(京政农函〔2010〕45号)的要求,继续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新发展设施农业2.5万亩。本年度设施农业建设实行先干先补、总量控制、区县之间动态平衡、先干先补。其中,“两区两带多群落设施农业”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建设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区县有关部门同意并上报市设施办备案的不予验收和扶持。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2.扶持政策

  (1)“两区两带多群落设施农业”建设,平原区县要求设施建设总体规模达到50亩以上(山区、半山区不受规模限制),补贴标准为:中高档温室1.5万元/亩,简易温室1万元/亩,钢架大棚0.4万元/亩。

  (2)“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建设,重点扶持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怀柔、密云、昌平、房山和门头沟10个远郊区县,主要扶持对象为低收入村农户、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区县安排总面积不超1000亩,其中日光温室面积不超过500亩。扶持标准为中高档温室4万元/亩,简易温室2万元/亩,钢架大棚1.5万元/亩。

  (二)新菜田建设

  1.任务安排

  2012年全市发展新菜田(含设施菜田)3万亩,稳步增加蔬菜生产用地保有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建设的符合《北京市新菜田开发建设标准》的菜田,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详见附件)

  2.扶持政策

  (1)新建菜田规模达到100亩(山区、半山区乡镇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0元;新建菜田规模达500亩(山区乡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0元。

  (2)新建菜田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集中育苗基地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3)享受设施农业扶持政策的新建菜田不再重复享受新菜田扶持政策。

  (三)老(危)旧设施农业改造

  以区县为主体开展老(危)旧设施农业改造,提升存量设施农业利用水平,增强蔬菜生产供应能力。在区县改造的基础上,市级择优选择一批具有较长设施蔬菜生产历史的老(危)旧设施农业生产区为试点,予以配套支持。

  1.任务安排

  2012年全市计划改造老(危)旧日光温室1000亩、竹木大棚1000亩、试验示范新型设施农业100亩,总计2100亩。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自筹资金的能力。

  (2)改造项目必须种植蔬菜、食用菌或西甜瓜。

  (3)改造项目用地租赁、承包手续齐全、合法。

  (4)单个设施改造项目总体规模不低100亩;2008年以后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不在改造之列。

  (5)区县有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

  3.改造内容

  (1)老(危)旧设施改造项目。每个区县限报1至2个项目,改造重点对象:一是建设和使用年限较长,墙体、骨架等设施损毁严重,保温性能较差,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的危旧日光温室;二是竹木大棚。

  (2)试验示范日光温室改造项目。在大兴区选择项目单位,试点开展具有研究、试验和示范性的新型日光温室改造项目,探索设施农业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加强环境自动化控制系统、轻减作业机具、水肥一体化配套设备的示范应用,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温室示范项目,探索设施化、精准化、规模化发展的途径。

  4.补贴标准

  (1)老(危)旧日光温室改造扶持标准。改造标准为砖钢结构永久性日光温室,或能够达到相同性能指标要求的高档日光温室。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补贴资金,扶持老(危)旧日光温室改造。在区县安排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1予以配套,市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

  (2)竹木大棚改造扶持标准。竹木大棚改造为钢架大棚,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补贴资金,扶持竹木大棚改造。在区县安排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1予以配套,市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0.4万元/亩。

  (3)试验示范日光温室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申报、评审,所需建设资金按照示范点、厂家和市级财政各三分之一安排,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亩)。

  5.申报程序

  (1)由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县设施农业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县设施农业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市设施办审核。

  (2)市设施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确定扶持项目。

  (3)监理公司对老(危)旧设施农业改造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检查、监理,如与申报情况不符,取消申报资格。

  二、验收方式

  (一)实行监理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和新菜田建设管理,由监理公司按照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并报市设施办复核同意后安排补贴。

  (二)严格验收标准

  “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其中日光温室必须完成三面墙体建设和钢结构的安装,钢架大棚必须完成骨架的安装;单栋日光温室作业间(操作间)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三、其它要求

  (一)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本着农地农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严禁超标准用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严禁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区县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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