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津计政研〔2002〕554号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物价局联合制定本政策措施。
1、支持服务企业加快改革和重组。选择若干家未达到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标准的服务企业,享受津政发〔2001〕58号文件中,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有关改革和重组的政策。由市计委会同市体改办、财政局、土地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选择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此标准进行核准。
鼓励上市公司进入服务业。凡兼并重组服务企业,或兼并重组非服务企业但兼并重组后从事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均享受上述有关改革和重组的政策。
鼓励非国有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服务领域国有企业改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津计政研〔1998〕121号和490号及津经中小企〔2000〕10号文件中,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有关改制费用的政策。
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单位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享受津价费〔1998〕371号文件中的各项减免规定。
2、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后勤服务机构,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或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
3、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认真清理和修订服务业市场准入的现行规定,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4、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服务企业在申请工商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可延伸至其它行业。大力培育创业阶段的服务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首期出资2万元即可发照,余款在两年内分期到位。
信息等服务企业,其办公地点凡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的,在工商注册时,只需提交加盖当地发照机关印章的办公地点所有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产权证明。
本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对其字号在本市范围内给予全行业保护,禁止其它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字号与其重名,经批准保护期为二年,到期可申请延续。
对名为“国有”、“集体”、“三资”实为“私营”的企业,允许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外省市各类企业或个人来津投资建立服务企业,与本市服务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5、继续完善服务产品定价办法。对咨询、拍卖、婚姻介绍和广告设计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进一步放开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机动车清洗、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旅行社、旅店、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部分电信增值服务、公共建筑物业管理、别墅小区物业管理、公有住房转租金、单位自管产非住宅租金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6、进一步规范对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性文件。在服务业中逐步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单位以及行业组织,均不得向服务业企事业单位乱收费,对擅自立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收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7、鼓励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市中心城区的工商企业采取盘活土地存量的办法跳产转产服务业,可享受我市实施“双优化工程”中有关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
8、对部分服务业建设项目实行适度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新建的具有带动性的重点大型旅游项目,凡使用荒地、滩涂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其土地出让金采取补贴方式全部返还企业。对于半营利性、半公益性的市政项目,其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可由项目公司与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土地合作经营协议书。项目公司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每年对每亩土地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合作回报费,并打入政府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在土地有偿流转中有效解决农民安置问题。
凡从我市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物流企业,占用原企业土地的,对以划拔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不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前二年免缴租金,后三年按租金标准的20%交纳。
9、进一步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投资担保机构。充实完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确定一定比例向服务业倾斜,主要用于个体、私营或科技型中小服务企业的贷款担保。
支持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创新,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10、鼓励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对新征用土地或在结构调整中购买闲置厂房和仓库,用于兴办服务业的大型公建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酌情减免契税。
11、建立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与建设的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以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资金在“十五”期间,视财力状况每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12、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税费支持力度。对从事仓储业、物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从事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仓储企业从事
运输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凡能单独核算的,可按交通运输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对投资兴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及配套体育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对在我市重点旅游度假区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予以全额返还,对其征用的土地,自征用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在我市投资新办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返还营业税;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两年。
对从事咨询、信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允许扣除其全部代收代垫费用,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大型仓储、运输等服务企业东移的,享受工业东移的有关财税政策。
“十五”期间对于地处外环线以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按普通商品房缴纳。地块容积率超过8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配套工程费减半收取,销售时按普通住宅征收契税。
在新建的厅、场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优先安排摊位,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
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价格。在今后本市用水价格调整中,对宾馆(饭店)的现用自来水价格暂不做调整,待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调整到与宾馆(饭店)现用自来水价格一致时,再按同一标准进行调整。
13、完善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标准的服务企业集团和公司,自核准的次月起,对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适当返还,返还后企业所得税按24%掌握,返还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14、促进天津港发展。“十五”期间,天津港务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2001年基数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返还地方分享部分;在天津港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返还的所得税,作为养港基金,专项用于港口的建设。
对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内经营的企业前三年上缴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退还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缴纳的其他税收收入的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退还给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中心的滚动开发。
15、鼓励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新办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对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成,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家政、保安、保洁等有偿劳务服务的社区就业组织,经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6、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对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批准的国家或市级试点小城镇,可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单列。
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后原宅基地复耕的,或进城购房后原宅基地(不含并点的村)依法转让的,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全额返还小城镇政府,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小城镇,其建设发展新增的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小城镇政府分批次申请转用,经批准后按项目供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30%部分外,其余70%全额返还小城镇政府,专门用于开发耕地,以增加后续的用地指标。
鼓励开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资小城镇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核定规模、确定项目后,给予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
17、继续完善我市服务业人才政策。鼓励银行、保险、证券、咨询、风险投资、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服务。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编制、工资总额、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委任其担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放弃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还可以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自定工资和津贴标准并列入成本;在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现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每月可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工资10倍的职务津贴。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的,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证书》注册登记,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切实搞好服务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对他们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的培训。充分发挥智力引进的作用,积极组织服务业人才出国培训,每年派出短期、中期出国培训人员400名。
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对本政策措施相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