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制定
天津市《<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发综合〔1998〕248号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出资人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人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须由技术成果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作价金额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工作。区县科委不受理此项工作。
第六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企业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委的认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目前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是指下列十一个领域: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价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须办理确认手续。评估方法及程序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文件;
(五)进行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出资者对该技术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新药证书(复印件);
(五)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的,应说明对该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六)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七)属于非专利技术的,应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证明文件;
(八)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九)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文件包括: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草案);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科委自接到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真实、合法、有效;
(二)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是否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是否属于市科委审查认定的范围。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属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或修改。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委自接到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审查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否是高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的权属关系。
第十七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七至九名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的审查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其认定的结果经市科委确认同意后,在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十九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市科委将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二十条 经市科委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正式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写入章程、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市科委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责令企业改正。
出现上款行为,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拖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者根据协议,提供技术资料,公开技术秘密后,其他出资的某一方违反协议,应当向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