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2〕11号
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改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确需扶持的国有小企业的改制,采取其他财政手段或税收政策适当给予帮助。对2001年底以前已批准执行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对照原政策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坚决予以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