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2〕11号

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改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确需扶持的国有小企业的改制,采取其他财政手段或税收政策适当给予帮助。对2001年底以前已批准执行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对照原政策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坚决予以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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