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72号

名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转到搞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建立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坚持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清理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市场规则,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充分调动、发挥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把企业应有的权利都交还企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享有下列经营自主权:

  1、经营决策权。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自主作出经营决策,自行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指定的进货渠道和商品。

  2、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以税后利润、实物、网点使用权、字号、牌匾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也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开办企业。

  3、改制、重组决策权。企业按照本企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改制形式及重组方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或重组。

  4、资产处置权。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固定资产自主决定出租或抵押。网点的有偿转让需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5、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工数量、自主决定用工形式。

  6、人事管理权。企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确定编制,聘任或解聘各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内设置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7、分配自主权。企业以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企业有权选择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定薪的工资分配办法。

  8、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鉴定、考核,有权向市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摊派、检查、评比等行为。

  (二)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企业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中独立出来,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按照目前的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投资关系,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为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要将国有资产授权给企业经营并制定授权经营责任书,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3、有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强化服务功能。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和保护企业经营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以各种理由对企业进行摊派、评比和检查。

  4、改革企业领导干部任免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改制后国有控股(独资)公司,原则上都要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董事长人选,由区委商工委、区商委或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任命;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产生。其他的管理人员一律由企业聘任。原企业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存入档案,政治待遇不变。

  5、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济责任,职工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对企业经营的奖惩政策,应在国有资产授权责任书中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位。

  6、企业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是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利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二是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会报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企业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向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事前备案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四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年收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处理实行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1、企业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分离出来后,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公司的关系。原企业自身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承担;企业失业、养老保险统筹直接开户,原承担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责任与公司协议解决;原企业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置;各区商委和企业原所隶属公司要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尽力减轻企业债权债务和人员的负担。

  2、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对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盘实资产存量。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予以核销。对资产评估中核销的应收帐款,该部分债权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建立备查帐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帐款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入,其中80%的收入用于结构调整,20%的收入可作为奖励,发放给具体承办催收人员。按应收帐款的处置原则,同时对企业3年以上和3年以内的应付款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需偿还的应付款应当进行核销,相应增加企业资产净值。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放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区属国有商业企业和区属国有商业控股企业;

  2、企业主要领导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有进一步放开的要求;

  3、企业债权、债务清晰,职工能基本得到安置;

  4、企业经营基础比较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放开后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组织推动

  1、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委提出申请并向区体改委备案。区商委与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人员、债务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同意其进一步放开搞活。

  2、每区要选择5个以上企业先行放开,市政府体改办市商委选择10户企业作为联系点。11月份确定名单,年内要有一个实质性的进展。

  3、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衔接好有关工作,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

  4、此项工作由市政府体改办、市商委牵头组织,有关区商委、区体改委具体实施。

  四、本意见适用于市内六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所属国有商业企业,以上各区所属集体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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