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股份合作制实行办法》的通知
津民〔1999〕89号
各区县民政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市民政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股份合作制实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股份合作制实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五大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企业股份合作制稳步、健康发展,现制定本办法。全市社会福利企业除执行一般企业改制政策外,可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指导思想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金等各项优惠扶持保护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类福利企业实施管理、监督、协调、服务。改制是发展福利企业的大好机遇,因此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我市福利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
二、改制原则
福利企业改制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总原则。进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进一步激发社会福利企业的经营,增强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全体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奋发工作的积极性。
三、改制形式
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中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改制形式。改制的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改制程序
1、制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报告,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2、改制的福利企业持申请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资料,报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区县体改部门批准。
3、改制福利企业持批准改制的有关资料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送交当地民政部门审核。
4、经批准改制的福利企业,报区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经确认后继续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
5、各区县民政部门将审查符合规定的改制福利企业文件资料上报市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审查批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抄送市国税、地税备案。
五、改制政策
(一)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的政策
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在企业内部进行,不得有非福利企业参股,不得有本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个人参股;“四残”职工安置及上岗比例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二)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保值增值的政策
福利企业改制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单独列出历年减免税款总额,并在“实收资本”、“盈余公积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加以反映。改制后继续享受的减免税金仍按上述方法处理。由企业持有,用于发展再生产;不准采用任何形式无偿量化给个人,防止出现资产流失。国家减免税金为国有资产,国家保留最终处置权。
(三)认真保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
1、福利企业改制时,不可借机将残疾职工推向社会、对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
2、改制的福利企业章程中应明确残疾职工的职责与权益。为体现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关怀,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时,可从国家的扶持基金中提取5-20%作为困难残疾职工的助残股,但仅做分红依据,其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
3、企业改制后,在劳动组织,收益分配,生产设备,环境改造,劳动保护,技术培训等方面都要注意适合残疾职工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4、改制后的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上养老保险。做到及时足额交纳保险费,并将保单等投保资料复印件送交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的政策
1、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7〕78号《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市和区县民政局是管辖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主管机关,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改制后这一管理体制不变。
2、改制后的福利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企业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觉接受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改制时资产的处理
1、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可参照津计政研〔1998〕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资本金。
2、城镇股份合作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可先从资产评估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价值中扣除以下费用:
(1)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
(2)企业改制前在册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
(3)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职业病、精神病患者、因工致残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资,以企业改制前一年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改制前企业未列入成本费用欠缴和欠发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工资;
(5)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未列入退休统筹项目的费用(按年人均900元和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余命期15年计算);
上述扣除费用在企业应付款中备付。改制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首先从该项应付款中支付,支付不足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房地产按规定评估确认后,除职工自愿出资购买以外,一般可作租赁处理。
(六)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的分配政策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按20%提取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
(3)按5%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及特困补助;
(4)按15%以下提取社会福利发展资金,由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使用,该发展资金的10%为市社会福利发展资金,由市民政局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企业。市税务部门应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提取公益金。
4、结余部分按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其中用于红利的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40%。
未改制的社会福利企业提取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5%以上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其余分配使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原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转为非福利企业的处理意见。原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转为非社会福利企业时,国家给予其减免税金不得流失。经税务部门清算后,其历年减免税金全部收归国有。
六、天津市民政局所属天福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要按照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津国资〔1999〕178号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执行。城镇社会福利企业在实施股份合作制时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5〕37号批转的《天津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天津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