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印发《关于出售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体改发〔20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出售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出售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商业企业,特别是在出售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上进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就出售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以下简称出售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售企业的基本原则
出售企业是指将区属国有商业小企业或网点出售给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出售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出售企业,必须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国有经济的有序退出,调整结构,盘活资产,统筹安排,使有限的国有资本发挥更大的效益。
2、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出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国家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出售企业,必须充分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保证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规范运作,做到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二、出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和权限
出售企业,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报市商委备案。涉及出售企业产权的,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须征求同级财政(国资)、体改、劳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出售企业遵循的程序
(一)制定出售方案。企业主管单位制定的出售方案须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或采取其它合法有效的形式征求职工意见后,向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出售程序。
(二)离任审计。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出售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由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权谋私、恶意经营等造成企业损失的,要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资产评估。出售企业产权的,由企业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以此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出售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值作为出售底价。
(四)发布出售信息。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是发布出售信息的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拍卖机构发布信息。拟购买者应向信息发布者提出申请,并接受资信调查。
(五)公开出售。首先由委托的拍卖机构按有关拍卖程序实行竞价拍卖。拍卖未成交的,可通过招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企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
(六)签订协议。购买者与企业主管单位签订出售协议。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价款到位后,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清缴税款、债权债务处理、注销原企业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协助购买者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加强出售企业收入的管理
出售企业收入由区商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收缴;尚未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由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收缴。在预算上单设科目反映,专户管理。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出售企业前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安置费用以及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和出售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从出售价款中相应抵扣;剩余部分,区政府商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区商业主管部门可以借给企业有偿使用,重点用于支持进一步放开放活企业的发展。收缴部门应将出售情况及出售收入使用情况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妥善处理被出售企业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被出售企业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实无法收回,且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区政府商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对上述帐款建立备查帐单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帐款作为收入,20%用于奖励具体承办催收人员,其余作为投资,用于支持进一步放开企业的发展。对企业3年以上和3年以内的应付款也要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需偿还的应付款应当进行核销,并相应增加国有资产净值。
六、妥善安置被出售企业在册职工
企业出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对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购买者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安置费。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被留用的,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借改革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把职工推向社会。
七、减轻企业出售成本
对被出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拍卖、公证时,有关机构应按规定对特困企业缓收或免收相关费用。已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出具有效评估报告的,其它评估机构不得重复评估收费。工商、税务、房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出售企业变更登记只收登记费和工本费;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被出售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各级政府机关不得越权指定中介机构。
八、盘活公产商业网点
经批准出售的网点,直管公产房屋继续享受市房管局的有关优惠政策。属于房屋使用权转让的,转让补偿费为标准价的3%;属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经市房屋管理部门同意,购买价格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优惠20%,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再给予15%的折扣。
九、加强对出售企业工作的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是出售企业工作的监督单位。出售企业时,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要向区监察部门报告,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纠正出售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于违反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与购买者串通、故意压价出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购买者不执行协议规定,或在购买企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