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办〔1999〕47号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确认的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专利产品、下同)按规定给予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是指,该新产品的销售利润,扣除按当年新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比重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后的净利润。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小于新产品净利润的,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确认的新产品免税期限均从首次销售之日计算,在新产品免税期内,除当年可按规定免征新产品利润企业所得税外,对因新产品确认年度晚于实际销售年度而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新产品利润,允许依次低扣当年或以后年度计税利润。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扩大中间试验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比照上述办法确定。
企业连续三年按5%的比例在成本中提取奖励资金的新产品净利润,也按上述办法确定,并按定比方式计算。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列入国家级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新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所生产产品替代进口并达到进口产品质量水平的;生产新产品采用技术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对产品结构、性能做重大改进并且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的产品,经市科委、市地税局批准可比照本文新产品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市科委认定,并列入市科委技术转让单位认定名单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列入我市重点脱困的国有工交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列入我市重点脱困的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企业兼并或收购重点脱困企业的,若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仍然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实现利润可从被兼并或被收购年度起的5年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规定的弥补亏损年限内全部弥补亏损的,从下一年度起给予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并入兼并方或收购方统一核算的,兼并或收购企业自兼并或收购年度起,可在三年内按被兼并或被收购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亏损额,抵扣兼并或收购方的计税利润。
三、银行将企业抵偿资产返租给企业使用,如将租金用于抵偿该企业贷款本息的,方可对抵偿本息的租金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按程序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一年一定。
四、中外合资企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中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除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的银行、保险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给予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六、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