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发财字〔2001〕100号     财企一联〔2001〕2号

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将《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8号)精神,加快我市风险投资业启动和建设的步伐,有效运用天津市内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是市政府引导和推动我市风险投资事业起步的“种子”资金,用于我市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培育我市风险投资体系。

  第三条  风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筹集,注入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风险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委托投资等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和使用范围主要是:

  1、发挥政府奖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出资吸引和凝聚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在我市以公司形式参与投资,扶持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及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2、依法运用闲置资金进行保值操作,如储蓄、买卖国债及国债回购、委托金融机构做非定向放款等,以保证资金的流动和增值。

  3、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可用于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办公、业务、培训及人员经费开支等。

  第三章  决策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为加强对风险资金使用的控制,设立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研究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相关的重大问题,解决资金筹借、公司运作、投资管理、风险投资和投资退出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2、审批中心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收支计划等。

  3、对中心提出的投资报告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设立风险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咨询专家数据库,由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由专家委员会对风险投资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提出咨询、论证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中心是风险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2、编制市风险投资年度计划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

  3、对所投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所投资机构按照既定方案运作和施行;

  4、与风险资金托管银行进行协调,作好资金、财务与其他资金委托事项的管理工作;

  5、对闲置资金进行保值操作;

  6、编制投资计划进度综合报告及相应报表,定期报送决策委员会;

  7、负责资金及中心内部日常收支核算及财会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资金的审批程序:

  1、由中心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由有关专家对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决策委员参照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4、经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决策委员会两主任同时签字生效。

  第九条  规避风险程序:

  1、在决策过程中发现被投资机构问题时,中心应立即向决策委员会提出调整投资方案或终止审批程序的意见;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时(如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投资方向及投资管理失控等),中心应向决策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采取措施中止执行或转让退出;

  3、在紧急情况下,发现所投资机构有重大管理及其他问题时,中心可先行采取措施保证资金安全,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市科委、市财政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时,根据国家法律和风险投资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