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体改委 天津市经济
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
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财企一〔2000〕11号
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精神,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和市经委联合拟定了《关于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经报批后进行试点。
拟选定的试点企业要根据《意见》规定的内容、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经分管的总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和企业主管委联合审批。
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是我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举措,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开。请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不断修订完善本《意见》。
附件:关于我市国有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精神,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现就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既要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权益,也要明确和落实经营者的责任;
(三)出资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相结合,形成互为制衡的分配机制;
(四)大胆探索和稳妥操作相结合,通过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试行收益分配办法的基本方式
(一)经营者出资持股和配送干股相结合,按股分利;
(二)经营者对企业增长利润按约定的干股比例分利;
(三)经营者对企业扭亏增盈额或减亏额按约定比例获取奖励;
(四)经营者退休时以在岗一定期间的增利按约定比例获取一次性奖励。
三、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企业范围和对象
(一)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企业范围分为,市属及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实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二)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具体对象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也可以企业领导班子作为经营者群体,参照企业经营者的条件,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
四、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经营者出资持股与配送干股相结合,按股分利办法。
1、出资持股和配送干股
国有企业经营者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时,应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将资产价值即总股本。经营者购买的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在领导班子作为经营者群体出资购买的股份中,厂长或董事长、(总)经理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经营者出资购买的股份,原则上应全额支付现金。用现金购买并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优惠30%。价格优惠部分,从企业国有资本公积金中补助。无力全额支付现金购买股份的经营者,可先支付20%以上的现金,剩余部分股份在三至五年内出资购买,但购买的股份价格不给予优惠。经营者出资(包括赊帐及用企业国有资本公积金补助)购买的股份,列作企业实收资本。
企业按照经营者出资购买的股份,再从国有股份中划出等额的股份作为该经营者的干股。净资产利润率低于5%的行业(企业),可按经营者出资购买股份1-2倍配送干股。经营者持有的干股,只享有分利权,不享有所有权。该干股在经营者离岗后自动转为国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出资购买股份,应不改变其他股东股份结构。经股东会或出资方同意,可采取由经营者在国有股份中单独出资受让办法,作为经营者出资持股;并在国有股份中同时划出等额股份,作为经营者干股。
2、红利分配和股份转让
经营者每年对企业净利润,按出资持股和配送干股的份额享有分利权。其中,以出资购买持有的股份应分红利,可全部兑现;以配送干股持有的股份应分红利,先兑现30%,余下的70%作为经营者风险基金,在按规定比例抵偿以后年度企业亏损后如有剩余,应待任期届满时再予兑现。经营者购买股份的赊帐,在按上述办法作红利分配时,要首行抵扣赊欠的现金。
经营者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审计确认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原出资购买的股份可按原始出资额由企业收购,也可继续持股并享有出资者的一切权利。尚未兑现的干股应分红利,全部兑现。
3.中止或扣罚处理
经营者在约定任期未满时主动离岗,或在约定任期届满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水平,其出资购买的股份及尚未兑现的红利,要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经营者对企业增长利润按约定的干股比例分利
对未出资购买企业股份的经营者,经审计并签定承包抵押合同,企业可为其设置按企业净增长利润分配的干股。该干股只享有对净增长利润的分利权,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基数利润的分利权。干股比例原则上按5%左右核定。企业以上年净利润为基数(上年净利润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则以前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包括消化经审计确认的以前年度的潜亏额)扣除基数后的增长部分,经营者可按约定的干股比例分利。企业兑现经营者当年应得红利,按分利额的50%掌握,剩余部分作为经营者风险基金。如经营者下一年完成合同约定的净利润基数,除按上述办法分利外,上一年度未分配的红利则予以兑现。上述干股分红由企业税后利润或国家股份分红中列支。
经营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企业净利润基数的,按合同约定处罚。
(三)经营者按企业扭亏增盈或减亏额的约定比例获取奖励
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承诺在三年内扭亏为盈的,经审计并签定合同,企业可以上一年亏损为基数,分别按当年减亏额的3%或盈利额的5%,对经营者给予奖励。上述奖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扭亏为盈的企业,提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出现亏损。企业对经营者兑现当年的奖励,按奖金50%掌握,剩余部分作为经营者风险基金。下一年企业继续减亏或盈利的,除按上述办法获取当年的奖励外,上一年未兑现的奖励全部给予兑现。经营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任期届满时,出现增亏或到期不能扭亏为盈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减经营者余下的奖励及其他资金。
(四)经营者退休时以在岗一定期间的增利按约定比例获取一次性奖励
1.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条件
(1)必须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并经组织批准退休;
(2)退休时所经营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3)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触犯国家刑律。
2.奖励办法
企业对退休的经营者,要按合同约定对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进行审计。对达到合同约定业绩指标的经营者,可按经营者退休当年企业净资产比基期累计增长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任期间已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经营者,按上述办法计算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项奖励由企业税后利润或国家股分红中列支。企业对达不到合同约定业绩指标的经营者,要按合同约定处罚。
五、考核指标和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由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机构与企业经营者签定经营目标合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试行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的,由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定程序与企业经营者签定经营目标合同。区县属国有企业试行本意见的,由区县政府确定具体操作程序。
国有企业对经营者具体试行何种收益分配办法,由签定合同的双方,根据企业及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自行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市体改委、企业主管委联合审批。国有企业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要根据企业实际状况,确定科学严密的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者任期内分年度各项经济效益目标,企业潜亏消化计划,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水平,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降低率等,同时要保证按劳动合同用工,严格按“两则”进行财务核算。对未按约定合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甚至增加潜亏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
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原则上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营者合同期满,要按合同约定对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进行离任审计。承办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企业资产评估、离任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是改革国有企业分配制度,调动经营者的主动性,培养企业家队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有益尝试。要按照边试点,边完善的原则,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作用,奖罚事项要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程序运做,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企业总公司等要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定期对试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红利和奖励的,要予以纠正,并按违反财经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