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

  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实施工业东移,是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的东移。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现就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自搬迁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第四年和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以及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直接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企业搬迁。

  二、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可由市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在1至3年内给予适当的贴息资助。

  三、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规定的计算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以加速资金回收和技术改造。

  四、工业东移企业征用农田,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工业东移企业转让原有土地的收入,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后,由财政部门按各税种的收入之和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五、为支持工业企业东移,加快企业建设和搬迁,尽快启动生产,对企业土地变现有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以其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资产作抵押,按照评估价格或约定价格,由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垫付支持,待企业土地变现后再予归还。

  六、财政部门和企业迁入区的政府,根据各年度企业搬迁计划和企业类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支持企业搬迁。

  (一)对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中小型企业,将其上交的市级财政收入划转为区县级财政收入。征地面积较小的中小企业,以其购地资金与上交财政收入相比,凡上交财政收入在五年内能够抵偿企业占地资金的,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应无偿向企业供地。征地面积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其购地资金与上交财政收入相比,凡上交财政收入在五年内不能抵偿企业占地资金的,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应采取折半计租、以租代售、到期拥有使用权的办法供地。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缓解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垫付征地资金的压力,对征用农田的工业东移企业,原则上应预先交付一部分征地费用,由企业迁入区的政府组织按计划征用土地。待其缴纳的市级收入按上述规定转入区级国库后,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应向无偿供地企业返还企业预先交付的征地费用;应向折半计租、以租代售企业抵免土地租金。

  (二)对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大型企业,其搬迁后的市级财政收入不作划转,企业征地费用按企业搬迁计划方案解决。

  七、工业东移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确定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按收益分配或期股期权等激励办法。

  八、污染搬迁企业相关财税政策比照本意见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