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津党发〔2003〕2号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使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到“十五”期末,实现开发创造30万个就业岗位,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要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大力开拓就业领域,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三)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深化改革与促进就业的关系,继续保持我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扩大就业容量,创造就业岗位。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在制定政策、确定项目时,要考虑扩大就业的因素。既要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
(四)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领域。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规模。在继续发挥传统的商贸批发零售、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渠道作用的同时,通过发展大型超市、连锁店等新型业态创造就业岗位;尤其要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结合旅游、保险、物业管理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工业门类齐全,综合配套能力强的优势,着力发展轻工、服装、纺织、食品等都市型企业,并通过引进外资发展配套加工型企业,扩大就业渠道。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通过政策扶持、综合服务等手段,扩大个体、私营经济规模,拓展经营领域,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通过多种方式安置富余人员。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劳务市场,发展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发展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五)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已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具体申领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和专门培训。各行业、各企业和街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认真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享受各项政策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严厉查处涉“证”违纪、违法行为。各基层单位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再就业跟踪服务卡》,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行业要实行统计制度,建立再就业情况数据库,按月逐级上报汇总。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各类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个体经济协会,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各级管理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杂志等行为。
2、各级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下岗失业人员在新办贸易市场、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征各项地方行政收费;市场管理费暂定三年免缴。免缴期满,由新办贸易市场、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统一办理代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手续。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应当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贷款担保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制定。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形式就业的具体政策,明确劳动报酬标准、社会保险衔接、劳动关系形式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将按规定应享受剩余部分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高不超过12个月。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最低生活保障费的限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
6、建立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全程服务,带动规模就业。
(八)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单位代扣代缴。
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其劳务派遣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上述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政策的认定,经对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后出具认定证明。企业凭认定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九)实施再就业援助,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1、建立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制度。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就业困难的,应认定为重点援助对象,并在《
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各区县、行业、企业要根据其特长和就业需求,制定专门就业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
2、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并由再就业资金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办法执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参保缴费事宜。
3、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1200元的补贴。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再就业基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4、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资金扶持,2年内免予工商登记。
四、搞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强化再就业培训
(十)建立市、区县、街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各类培训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机构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要发挥主渠道作用。通过培训要使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进行技术等级培训的,技能鉴定合格率要达到50%以上。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人员,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训一批创业带头人。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评估,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再就业率和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市、区县、街镇和行业公共职业介绍信息、失业保险经办信息联网,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五、强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
(十三)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具体机构编制由市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核定。社区居委会要设置主管劳动保障、低保工作的专职主任。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街镇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做好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
六、搞好就业宏观调控,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十五)依法规范企业破产和裁员行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兼并破产管理机构批准。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国有企业裁减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裁员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事先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源头参与,全程监控。企业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收本企业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企业应向职工支付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实行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每季开展一次城镇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及各区县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
(十七)加强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在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兴办非农产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在其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市场就业。
(十八)建立市、区县两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支出。各项再就业资金补助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七、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政策,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人员,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筹资确有困难的,应按照职工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对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本单位;对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方便个人缴费;下岗职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社会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实现再就业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
(二十一)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要将此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创造开发再就业岗位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要继续实施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部门协商通气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和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由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区县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二十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确保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项目。
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民政部门在规划社区建设时,要将社区就业工作统筹规划一并安排,同时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及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入学、入托和收费等方面的支持。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要发挥妇联、共青团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操作办法,报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normal style="TEXT-ALIGN: right" align=right>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