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经中小〔2000〕10号
名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积极寻找和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市经委等八个委办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业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我市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改制要紧紧抓住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战略重组的机遇,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的原则,积极寻找和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拓展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渠道。通过职工入股及吸收社会资本,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增强国有资本调动社会资本的能力;通过产权转让,租售结合,公开拍卖,使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全部退出、部分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融合,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使其为创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稳定、增加国家税收、活跃市场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产权转让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授权投资主体应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对历史遗留的呆坏帐及其他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盘实资产存量,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坏帐条件的,按零值计算,予以核销。对资产评估中核销的应收帐款,该部分债权由国有资产出让方建立备查帐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帐款作为出让方的收入,其中80%的收入用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开发,20%的收入可作为奖励发放给具体承办催收人员。
按应收帐款的处置原则,同时对企业3年以上和3年以内的应付款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需偿还的应付款应当进行核销,相应增加企业资产净值。
二、国有中小企业整体进行产权转让时,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可从评估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价值中抵扣下列费用:
(一)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医药费支出乘以本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及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余命期15年计算)。医疗保险改革后,此项扣除政策不再执行。
(二)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未列入退休统筹项目的费用(按人均900元乘以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余命期15年计算)。
(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费(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在职职工人数的20%掌握,工资标准每人按上一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企业改制前未列入成本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欠发的职工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可不采取扣除的方式,由国有资产出让方从收回的资产收入中一次性补缴和补发)。
(五)企业改制前在册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
(六)企业改制前的长病假、职业病、精神病患者、因工致残者,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资(以企业改制前一年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1962年被精简的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劳动部门规定的每人每月30元,按5年计算)。
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自然人、社会法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及整体出售的企业,扣除上述七项;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企业只扣除(一)、(二)、(三)项。
上述抵扣的费用在企业应付款中备付,经营者确保专项使用。改制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首先从该项应付款中支付,支付不足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遇到困难时,由授权投资主体协调帮助变现资产。授权投资主体应对实施国有资产抵扣的改制企业建立抵扣资产的监管制度。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由政府授权后的授权投资主体批准,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市政府尚未授权的代行投资主体,对其所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行审核,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以资产评估价为基准,由授权投资主体按市场原则确定底价。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部分产品销售有困难的企业,授权投资主体可根据企业近三年应收帐款损失程度,酌情予以考虑,允许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或低于转让底价;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转让底价10%以上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产权转让后由授权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所得,授权投资主体可以收回,也可以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均须用于技术创新和发展生产。
四、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一次性付清款额的,可享受优惠20%的政策;对转让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并能一次性付清款额的,可再优惠5%。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期支付,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两年内必须付清全部款额,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凡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部分按银行当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授权投资主体支付利息,购买者可以享受有分红权。
五、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补偿金,可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性抵扣,将职工应获得的补偿金投资入股。改制后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应优先招用原企业职工。凡执行此办法的,本意见第二条中第(三)项抵扣政策不再享受。
六、对于按规定评估、抵扣后净产为负值的国有企业,在实行“零”值转让及新转制企业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对企业转制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其返还的税款用于抵补企业转制时净资产的负值。对“零”值转让的企业,因享受政策扣除的资产,授权投资主体与经营者要签订合同,保证其按有关规定使用。
七、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和经营群体控股。企业经营者、经营群体和员工的持股比例,由授权投资主体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实际购买能力确定。
八、经授权投资主体批准,对拟改制的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时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拿出不超过10%的比例设置经营者期股。在配置期股时,经营者先投入其期股的20—30%的现金,并与授权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在3—5年内用分得的红利或自筹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若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购买期股直接转为投资的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经营者取得现金或个人消费性实物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已改制的中小企业,经股东大会批准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九、对已改制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以改制前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前二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
十、企业实行整体改制,出让的国有资产中不包含国有土地资产,土地不改变国有使用性质和规划用地性质的,土地可空转出让给授权投资主体,企业应与授权投资主体签定租用土地协议,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十一、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一)企业改制需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时,一律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企业改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过户手续,已依法登记取得土地证的,土地部门只收过户换证的工本费。企业改制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按照津体改委发〔1996〕4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契税,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
十二、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继续购买股权,逐步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
本意见适用于按国家现行划型标准确定的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企业的子企业及国有工业企业出资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其他行业国有中小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