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体改发〔2002〕1号

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市体改办、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和结构调整的步伐,规范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依托本公司工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企业工会法人名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规定自愿出资的企业职工;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条  持股会会员的出资,不得上市交易,不能继承,可依照本办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它投资活动。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改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方一致同意。

  (三)原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60%。

  第八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为主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持股会章程》;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组织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章程》;

  (五)办理持股会筹备期间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持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五)持股会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

  (六)持股会会员的股权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七)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八)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立持股会的程序:

  (一)改组、改制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向投资主体提出申请;

  (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持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的意见和本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若干名兼职和专职会员组成持股会理事会,对持股会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职工发放出资证明;

  (四)制定持股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持股会会议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四)代表会员依照法律规定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权利;

  (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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