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26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附件1

  业 务 约 定 书

  编号:第   号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完成审核报告时间:

  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如超越时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4、因受托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委托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4、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代理费用按    方式,自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完毕。

  四、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约定书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约定书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七、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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