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2〕22号

各委、局,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现将产权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以下简称产权)的,必须按规定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国有和集体股权的转让,包括对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或现有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应一律按规定到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登记,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内部股权转让优先原则。

  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房地产产权(不包括住宅、农村集体土地)的有偿转让,一律进入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其中,不改变房地产性质及用途的,直接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并由场内的房管和土地规划部门办理手续;改变房地产性质及用途的,由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类别整理,分别转交房管和土地规划部门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全资企事业单位内部之间的产权转让,由该投资主体负责办理,可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二、产权交易实行会员制和委托代理制。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各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应成为天津市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单位,要在2002年7月1日前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会员单位手续。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在两年内可以代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项目,待取得产权交易经纪资格后,也可受理其他单位的产权交易活动。产权交易双方必须委托场内产权经纪组织或会员单位组织进场交易。

  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会员单位或产权经纪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事业单位的产权。《委托代理协议》一般载明的事项有标的、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协议履行的期限、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被委托方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被委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企事业单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出让、受让产权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一)企事业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必须进行产权交易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方,应提供出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产权归属的证明,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其中,出让国有产权的,应提供投资主体和主管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出让集体产权的,应提供经过法定程序的资产所有者的决议,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

  2、产权受让方,应提供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产权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委托方持《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交易登记申请。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二)产权交易市场要按规定对受理的产权交易进行挂牌招商。为确保产权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凡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交易。

  挂牌公示交易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在挂牌交易期限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可进行意向性洽谈,但在挂牌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标的多家购买的,要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转让方式;超过挂牌交易期限并且标的单家购买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邀标议定方式。

  (三)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主持下按规定签约。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四)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产权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如

  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的价款或分次支付价款的首次出资额都要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

  (五)产权交易市场要在产权交易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场内咨询服务费、鉴证手续费和交易佣金暂不收取。

  产权经纪组织应按提供服务的项目、服务范围分别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必须公开。

  四、在产权交易市场办结产权交易的企事业单位,要在6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凡涉及房地产产权交易的,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变动手续;凡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先到财政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再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集体股权变动的,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全资企事业单位内部之间的产权转让,持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该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凡不能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的产权交易行为,财政、土地、房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五、各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权属关系复杂的产权交易项目应严格审查,防止借产权交易之名转移国有、集体资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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