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津劳局〔2003〕5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局免费核发。

  第四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和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

  (二)新办、现有商贸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商贸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

  第六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3.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季度分别向区(县)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后,持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有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经营、人员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3〕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 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年检工作。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局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区(县)劳动保障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局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局、税务部门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劳动保障局、税务部门联合对各区县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抽查,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式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政策、信息咨询、职工培训、续接保险、人事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犯者,一但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逐级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办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解释。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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