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银发〔2004〕163号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再就业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
3.天津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及手续费情况表
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再就业工作,支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金融机构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对象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天津市各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此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天津市财政各担负一半。
第五条 天津市财政对开办此种贷款的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六条 银行发放此项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天津市财政部门各承担一半。贷款核销具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天津市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取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
三、银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九条 贷款方式:
具体贷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
第十条 银行应按照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以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累计发放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先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认定;在取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附表1)后,方可申请此项贴息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同时提供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原件)及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此项贴息贷款申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与经办银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贴息及手续费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贴息程序:
各经办银行应定期将此项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手续费补助金额分别报送其银行市级机构。
各银行市级机构应按季对本系统内上述两项资金进行汇总并填报《天津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及手续费情况表》。天津市财政局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对各银行市级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复,并将贴息资金、手续费利、助资金拨付各银行市级机构。各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此资金拨付给各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核销损失补偿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各银行对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呆账,应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在通过各银行市级机构向天津市财政局申请呆账核销损失补偿资金。各银行市级机构应按季对本系统内的呆账核销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呆账核销的相关审批文件,于每季后10日前报送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对各银行市级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复,并将呆账核销损失利、偿资金拨付各银行市级机构。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
解决此项贴息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导银行积极开展此项贷款业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有贷款需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审核、拨付贴息资金、手续费补助及贷款核销损失利、偿资金,并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银行市级机构负责对本系统此项贴息贷款的统一管理,同时统计汇总本系统此项贴息资金、手续费利、助金额及贷款核销损失补偿资金,并定期报天津市财政局;各经办银行负责此种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管理,对此种贴息贷款要单独立账、单独统计、单独核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银行可根据《贷款通则》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