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2002年关税减让义务和我国加入曼谷协定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同时对暂定税率和行邮物品税率进行调整。现将自2002年1月1如起实施的关税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方案
(一)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取消原基础税率栏目(见附件一)。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调整进口税则税目,并增加205个税目,总税目数为7316个(见附件一)。
(三)对52个税目按规定的税率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见附件二)。
(四)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见附件三),并执行相应的配额内、外税率。
(五)对20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暂定最惠国税率(见附件四)。暂定最惠国税率仅适用于最惠国税率适用范围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暂定最惠国税率的执行截至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六)对36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见附件五);其中,对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六),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七)对251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含在附件一中)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以下简称ITA)税率。
(八)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见附件七)。
(九)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见附件八)。
(十)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不同商品分10%、20%和50%三档税率征税。(见附件九)。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2002年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原规定的税率执行(见附件一)。
(二)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执行;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取低计征关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三)在251个实行ITA税率的税目中,有15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ITA税率。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的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据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见附件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