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外函〔2012〕6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2012年9月8日至11日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根据福建省代表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厅将联合各设区市科技局组成福建省代表团科技分团,举办科技外交官论坛暨项目推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举办科技外交官论坛暨项目推介会。组织召开以“科技合作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题的科技外交官论坛暨项目推介会;
2、邀请客商参会。拟邀请以色列、独立体等国家的科技外交官、港澳台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投资意向的境外客商,参加科技外交官暨项目推介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可推荐拟邀请的境外客商名单,报经省科技分团确定后邀请参会。
3、组织项目业主参会。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领域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推介会及对口洽谈活动。
4、征集企业技术合作项目。征集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企业技术合作项目,并编印成项目册参与项目推介会。
5、考察高新企业。组织与会境外客商考察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6、凡在本次科技展团洽谈成功、参与论坛的科技合作项目纳入福建省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储备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和省对外科技合作支持计划中。
二、组织形式
福建省代表团科技分团由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等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组成,请各设区市科技局指派一位领导任科技分团领导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7月31日前上报担任科技分团领导成员与联络员的人员名单(附件1);
2、请各设区市科技局重点围绕与以色列、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征集10个以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升级为重点的技术引进、合作研发项目(附件2),于7月31前传真至亚太中心,电子文档发送到Email: xiao.wu1122@126.com。
3、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10家以上有对外科技合作需求的(引进技术或合作研发)科技型企业和相关人员参加项目推介会,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名单(附件3)。
4、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与需求,推荐有投资意向的境外客商1-2人,并填报有关信息表(附件4)于7月31日前反馈。
5、由科技分团确定邀请的参会境外客商,以组委会名义具函正式邀请,并按“落地接待”的原则,由会务组负责客商在厦门参会期间的食宿、交通安排,有关合作单位予以配合做好接待、陪同工作。
6、今年的证件信息(包括电子照片)的内容与格式不变。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参会人员的电子照片(Jpg文件格式,近期一寸彩照2.5cm x3. 6cm分辨率100像素/厘米以上,文件大小在30k以内)以及个人信息表汇总后于8月15日前发送到Email: xiao.wu1122@126.com,逾期无法办理。
四、科技分团活动安排
1、福建代表团科技分团预备会
时间:9月7日晚上20:00
地点:厦门华林国际酒店二楼会议厅
内容:科技分团领导部署分团工作
要求:科技分团全体代表参加
2、开幕式
时间:9月8日早上9:08-11:30
地点:厦门国际会展中心
内容:开幕式并参观展会
3、科技外交官论坛暨项目推介会
时间:9月8日下午14:00-17:30(13:40入场)
地点:厦门国际会展中心
内容:科技外交官及与会客商推介项目并与我省企业对口洽谈
要求: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省内项目业主参会。客商由指定人员负责带入会场。
4、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领导调研考察
时间:9月9日-11日
内容:陪同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领导到我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调研
要求: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协助联系安排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领导的行程及考察企业。
5、高新技术企业考察
时间:9月9日-10日
内容:组织应邀与会客商考察有关高新企业
要求:各设区市科技局协助联系安排客商的行程和考察企业。
五、报到时间与住宿
报到时间:9月7日
报到地点:厦门华林国际酒店(会展片区前村埔路88号)
电话:0592-5020999(总机)转科技分团会务组
科技分团将按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入住,食宿费用自理。
六、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亚太中心)
吴 潇(手机:13705932994) 兰良程(手机:13358257826)
联系电话:0591-87801144 传 真:0591-87814794
E-mail:xiao.wu1122@126.com
福建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赖登颖(手机:13509320596)
联系电话:0591-87869033 传 真:0591-87882589
E-mail:lai@fjkjt.gov.cn
附件:1.科技分团领导成员与联络员信息表
2.合作项目征集表
3.邀请参加9?8项目推介会的境外客商推荐表
4.参会中方项目业主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