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12    浏览次数: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03〕20号

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保证以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依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制订《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三年六月二日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领导对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天津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请示》(建计〔2003〕337号)的批示,为保证以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为贷款设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

  二、市政府授权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全市土地资源收购、储备、整理、经营和委托交易的唯一机构,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益。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将土地出让的全部交易收入(不含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费及相关税费)直接缴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质押账户。

  四、市土地整理中心自每宗土地出让全部交易收入收齐后,扣除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成本的部分,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两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在收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后,即按规定全额返还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开发银行设立的质押账户。

  五、土地出让的成本构成:

  (一)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

  (二)测图和购图费用;

  (三)规划设计费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五)土地平整和配套费用;

  (六)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

  (七)相关税费;

  (八)市土地整理中心按国有土地收购价格2‰提取的业务费;

  (九)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主要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可用于对天津市可改造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储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七、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市土地整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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