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04-13    浏览次数: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12号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市减负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要求,努力营造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规范执收执罚部门收费和罚款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的重点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项目存在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背景已经发生变化的,也要取消和停收;对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对经营性收费,清理的重点是:一些政府部门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所办中介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为有偿收费;违反自愿有偿原则,不提供服务或少服务、强制收取经营性收费;利用经营性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组织分工

设立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市减负办等部门参加,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区县设立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纠风办、减负办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县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

三、工作步骤

这次治理工作,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首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组织抽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并对现有的收费进行具体分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确定治理方向,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市、区县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乱收费和乱罚款的投诉。同时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举办专题座谈会,了解乱收费、乱罚款情况,必要时组织力量,选取相关企业进行调查。要整理出所有收费项目,为治理整顿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检查处理阶段,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要认真处理。要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给举报人以满意的答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对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并上缴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处理力度,做到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顶风违纪乱收费、乱罚款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震慑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审核清理阶段,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归并、保留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新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应于2004年6月底前将本区县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三步走”战略加快实施,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和落实治理整顿工作。

(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减负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和市一级审批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严禁各部门和各区县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加大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账户,严禁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依法纳税,同时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核算。

(四)对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立即停止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收费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增强收费政策和执收执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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